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3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及列席会议人员发出召开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8月23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了此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10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徐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以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的议案》。修订后的《仓库租赁协议》及《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见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仓库租赁协议 本协议于2010年8月20日由下列双方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签署: 1、出租方: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2、承租方: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鉴于 与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股份公司”)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储备相关的仓库房所有权属于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拥有,而股份公司之生产经营需要使用该等仓库房。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经过友好协调,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第一条 租赁标的 集团公司同意将本协议附件所列的座落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集团公司厂区内的销售仓库、原料仓库、供应仓库,建筑面积计56185平方米(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租给股份公司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共10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协议期满后,如股份公司需要继续租用租赁房屋,集团公司应无条件地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允许股份公 司继续租用,协议另行签订。 2、股份公司租用的租赁房屋只能用于本协议规定的具体用途,股份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机关对租赁房屋用途的规定。如果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需得到集团公司书面同意。 第三条 租金 1、按照租赁房屋的建造年限和用途,股份公司应按每平方米年租金为6.50元人民币(包括管理费用)的标准向集团公司支付租金。上述租赁房屋的年租金总额为36.52万元人民币。 2、股份公司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向集团公司支付租金。如股份公司未如期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应向集团公司支付应付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作为滞纳金。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租金每三年调整一次。租金的调整幅度以当时牡丹江市同一地区内同等类型房产的市场公平价格为基准。 4、租赁期间,集团公司租赁给股份公司使用的房产所缴纳的一切税款和其它需向主管机关缴纳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自行承担。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管理 1、租赁期间,集团公司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修,以保证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使用。 2、租赁期间,集团公司应提供水电、通讯、供暖供气、道路、绿化、清洁卫生、排污、安全保卫等有偿服务,该类服务的范围和价格由集团公司和股份公 司另行协调确定,并签订有关协议。 3、未经集团公司事前书面同意,股份公司不得将租赁房屋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转租或借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 4、租赁期间,集团公司对租赁房屋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股份公司不得以抵押、转让或其它方式处置租赁房屋。 第五条 协议解除 1、股份公司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集团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1)经常逾期或拒不缴纳租金; (2)破产、解散或被查封; (3)严重违反协议的规定。 2、股份公司可以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此应予准许。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毁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集团公司保证其出租给股份公司的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为集团公司所有,没有涉及任何产权纠纷、争议、抵押或其他第三者利益,股份公司可以根据本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 2、集团公司将租赁房屋出租给股份公司使用,已经合法地办理了一切有关的法律手续。 3、集团公司承诺,如股份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同意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股份公司,并负责与股份公司一起办理有关的政府批准手续。转让租赁房屋的价格将以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或转让时牡丹江市同一类型房屋的市场公平价格为基准。 4、集团公司同意在取得股份公司书面同意前,集团公司不将租赁房屋抵押、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租赁房屋,除非股份公司在本协议的权益已经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5、集团公司同意由股份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租用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某一或某一部分房屋。如股份公司不再继续租用某一或某一部分租赁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集团公司。 6、股份公司保证将合理和正常地使用租赁房屋,如因股份公司的原因造成租赁房屋损毁,股份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集团公司如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在合理的情况下,股份公司保证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1、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或纠纷应由集团公司和股份协 商解决。在协商解决不成时,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中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2、争议期间或法院对争议的审理期间,本协议仍必须继续履行。 3、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十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自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 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各持一份,每份将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关兴江 代表:李迎春 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 本协议于 2010年8月20日由下列双方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修订: 甲 方: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中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乙 方: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中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如下条款: 1、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协议土地”)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共计48467.17平方米,包括: 1)、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的土地,面积47895.27平方米,东至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至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北至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至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 2)、位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的土地,面积571.9平方米,东至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至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至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南至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租赁给乙方协议土地的使用期限为三十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如乙方需要继续租用协议土地,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无条件地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允许乙方继续使用,并与乙方签订土地租用协议。 3、协议土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乙方须按目前协议土地的用途使用,未经甲方许可(在合理情况下,甲方不得拒绝同意)或政府主管机关批准,乙方不得 改变协议土地之用途。 4、自本协议签订起,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租用协议土地之租金每年每平方米4.82元人民币,合计每年租金23.36万元人民币。 上述租金须于每一年度结束后的15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上一年度的租金。 乙方租用协议土地首三年期满后,甲方和乙方可另行协商调整协议土地的使用租金。协议土地租金的调整将以调整当时的相邻类似的市场公平价格为基准由甲方和乙方协商解决。 5、甲方租赁给乙方使用的协议土地所应向政府主管机关交纳的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如乙方需将与协议土地有关的房屋转让、抵押、出租、赠予等,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7、如乙方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甲方的协议土地上兴建生产经营设施如厂房、办公室和仓库等,需经甲方许可(在合理情况下,甲方不得拒绝同意),并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但甲方应给予合理和及时的答复。 8、甲方确认:如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书面请求,甲方同意将本协议规定之协议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并负责与乙方一起办理有关的政府批准手续。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将以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或转让时相邻类似土地的市场公平价格为基准(以低者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9、甲方之声明保证: (1)甲方保证其所租赁给乙方的协议土地的使用权为甲方合法拥有,没有任何抵押及其它第三者权利的限制,亦不存在与协议土地相关的任何诉讼、仲裁、争议或其它法律程序; (2)甲方将协议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已经获得政府主管机关的有效批准,并合法地办理了一切有关的法律手续;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协议土地转让、抵押、出租、赠予及以其他方式处置协议土地。 10、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应视为违反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所引起的一切直接的和可预见的损失。 11、如乙方不能依照本协议之规定按时支付协议土地租金,则甲方有权每日按欠缴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计收滞纳金。 12、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3、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仍不能协商解决,则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争议期间或法院对争议的审理期间,本协议必须继续履行。 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 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14、本协议自甲方与乙方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15、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报土地管理机关三份,每份均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关兴江 代表:李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