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38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3429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0年8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2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0年6月23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0年6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8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93,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8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429元。本次分配共计派发股利73,533,000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8月16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0年8月1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2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8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凯士华纸业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辰能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等4个股东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4个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持有A股的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的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429元。 4、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3429元。 5、对于A股除QFII以外的其他机构或法人投资者,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381元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联系人:刘新欢 3、联系电话:0453-6886668 4、联系传真:0453-6886667 5、联系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6、邮政编码:157013 七、备查文件目录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