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国祥"或"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07月24日上午09:3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东方路一号,希尔顿酒店三层名士2、3轩现场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966,92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的28.88%,符合《公司法》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文学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1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报纸刊登。 表决结果:有效票数41,966,922股,赞成票41,966,922股,弃权票0股,反对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景岗、姜翼凤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