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作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签订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发表如下一致意见: 1、租赁关联方房屋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有积极影响。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与关联方签订的议案》及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王治安、陈开琦、张乐群 20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