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08)广利州执字第115-2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武侯支行诉本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纠纷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向公司发出(2008)广利州执字第21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本公司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双流县文星镇珠峰工业园区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双国用2003字第008067号、00807号、面积138,467.84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上述案件有关情况请查看2007年5月22日、6月15日、2008年3月13日、4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公告。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