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9月7日,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知: 自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9月6日,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3,410,403股,减持数量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本次减持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172,594,68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61%,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在上述减持过程中,2010年8月30日,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减持本公司股份151,000股,成交均价8.029元/股;但因误将卖出操作为买入,同日该公司买入本公司股份39,000股,成交均价8.05元/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该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但未产生收益。 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今后将引以为戒,加强账户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歉。 公司董事会已向其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