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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燃气(60033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09-06-2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09]031 号 
    致: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 
    出席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北京BEIJING 上海SHANGHAI 广州GUANGZHOU 深圳SHENZHEN 海口HAIKOU 西安XI’AN 青岛QINGDAO 
    杭州HANGZHOU 南京NANJING 沈阳SHENYANG 天津TIANJIN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国际大厦2301 室 邮编:100004 
    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bj.com法律意见书 
    2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6 月6 日发布了关于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及公司发布于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www.sse.com.cn/sseportal 
    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审 
    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 
    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2009 年6 月26 日上午9:00 在长春燃气 
    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八楼会议室(长春市延安大街421 号)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志超先生委托董事会 
    秘书孙树怀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共4 名,均为2009 年6 月19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24493.06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6,151.98 万股的53.07%。其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 
    现任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的《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3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通过。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 
    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意见书 
    4 
    (此页无正文,仅为《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付 洋 经办律师: 鲍卉芳 
    魏小江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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