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A股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 A 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 除息日: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6月29日中国国内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本公司网站。 二、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派息方案 经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以2009年末本公司总股本810,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4,054.50万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时间 股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除息日: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8月10日(星期二)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3、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公司向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元。 4、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秘书处 联系电话:(8620)8121 8117 / 8121 8119 传真号码:(8620)8121 6408 七、备查文件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