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6日在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72,693,0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0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由董事长李德禄主持,经与会股东审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10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国盐业总公司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比选,将2010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改聘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盐业总公司"中盐办发财务【2010】12号"文件要求,本公司拟将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改聘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本公司支付给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的报酬为70万元(包括子公司的审计费用)。 同意票172,693,0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关于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为保证污水处理扩建项目顺利进行,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为控股子公司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10,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污水处理公司拟向银行增加7,000万元银行贷款,由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污水处理公司提供反担保。 同意票172,693,0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律师见证情况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瑞鹏、刘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