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支付的利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国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栋集团")支付的9,697,774.40元利息。该利息系公司于2008年为控股股东国栋集团开发南园五星城房地产项目,控股股东由于未按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公司2008年为控股股东承建的南园五星城工程施工款累计259,645,901.03元,该施工款已于2008年底通过收购成都国栋南园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和购买南园五星级酒店在建工程合计321,536,702.00元抵扣完毕。为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国栋集团按2008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7.47%补偿公司的利息收入。 特此公告。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