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国栋集团提供南园五星城房地产项目精装房所需地板、套装门、墙板等装饰建材的关联交易意见 作为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向控股股东国栋集团提供南园五星城房地产项目精装房所需地板、套装门、墙板等装饰建材的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一、该关联交易增加了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对公司产品有一定的广告推广作用,扩大了公司产品知名度。 二、此项关联交易的定价是按照公司向国栋集团提供装饰建材商品的市场售价确定,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开发的南园五星城房地产项目精装房提供地板、套装门、墙板等装饰建材,按市场价计算金额共计10,845,618.84元。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林万祥、朱永明、曾刚 四川国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