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第十五次董事会通知于2010年11月1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10年11 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 事9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所做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经过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支行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议案》 公司拟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申请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的国内保理业务,期限为六个月,保理预付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及其它经营性周转。 公司拟与青岛银行签订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的《国内保理合同》。公司为甲方,青岛银行为乙方,合同具体如下: 1、保理融资额度: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 2、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3、保理融资利率:按照每笔保理预付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4、合同生效:合同自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1 月29 日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第十五次董事会通知于2010年11月1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10年11 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经过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支行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的议案》 公司拟向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西路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申请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的国内保理业务,期限为六个月,保理预付款用于购买原材料及其它经营性周转。 公司拟与青岛银行签订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4亿元的《国内保理合同》。公司为甲方,青岛银行为乙方,合同具体如下: 1、保理融资额度: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保理融资总额为人民币4亿元。 2、额度有效期:额度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3、保理融资利率:按照每笔保理预付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 4、合同生效:合同自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表决结果: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1 月29 日 (此页无正文) 出席会议董事签名: 会议记录人签名: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