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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0-01-04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12月31日上午9: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殿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447904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1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
    1、《关于出售盛京银行部分股权的议案》
    同意44790456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核销职工安置费用的议案》
    同意44790456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增选佟雅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44790456股,占参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静波、崔增平为本次股东大会作见证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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