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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04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执行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收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 兴执字第60、61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我公司的执行裁定,是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安龙支行")诉我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公司")及我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二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作出的裁定(根据法院判决,我公司在该二案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号分别为:1、(2010)兴民初字第71号(以下简称"第71号案");2、(2010)兴民初字第72号(以下简称"第72号案"),具体情况如下:(一) 第71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华虹公司于2005年7月与建行安龙支行签署编号为200500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借款70,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置固定资产,借款期限为五年(2005年8月31日至2010年8月30日)。其中:已于2007年12月31日还款1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还款1500万元,2009年12月31日还款1000万元并展期1500万元。
  上述70,000,000元的固定资产贷款,华虹公司已经用其所有的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提供了抵押担保,并且都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建行安龙支行为确保200500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债权的实现,于2009年10月29日与公司签署了编号为建贵黔西南固贷保证(2009)第22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200500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包括得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第72号案件的基本情况;
  华虹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与建行安龙支行签署编号为建贵黔西南流贷(2009)第17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第17号《合同》"),借款15,000,000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一年(2009年10月29日至2010年10月28日)。
  建行安龙支行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于2009年10月29日与公司签署了编号为建贵黔西南流贷保证(2009)第20号《保证合同》,约定由公司为第17号《合同》项下本金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因2005003《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未还,以致建行安龙支行宣布第17号《合同》项下15,000,000元贷款立即到期,并提出诉讼请求。
  三、执行裁定情况
  法院送达本公司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龙支行
  被执行人: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的标的:51524247.43元,其中清偿借款本息51000006.43元(截至2010年11月29日),承担案件受理费328600元,保全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185641元。
  执行裁定情况:解除冻结和划拨本公司在各银行的存款,分别为交通银行南宁福建园支行30500000元,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805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97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福建园支行3274247.4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案共21起,标的合计1362万元,占公司200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其中贵州省安龙华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7起,标的合计1266万元;兴义市立根电冶有限公司4起,标的合计96万元。
  五、本次法院执行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法院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对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本公司下一步将依法对华虹公司进行追索。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案号为(2010)兴民初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
  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兴民初字第71号和第72号。
  4、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2010)兴执通字第60、61-1号。
  5、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供存款账户和余额的通知(2010)兴执通字第60、61-2号。
  6、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兴执字第60、61号。
  上述诉讼本公司的相关公告详见2010年9月7日及2010年10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特此公告
  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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