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冻结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星集团")所持*ST新材股份,具体如下: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2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上海溶剂厂诉上海振良华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冻结该案第三人蓝星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82,507,360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从2010年8月4日起到2012年8月3日止。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