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5日上午在湖北省宜昌市南湖宾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数147,629,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40%,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和议案,其中第十一、十二、十三项议案涉及董事、监事选举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末未分配利润为433,518,495.15元。现公司拟以2009年末总股本27,14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1.30元(含税),预计分配利润35,282,000.00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有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实施办法》的议案;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蒋春黔等六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蒋春黔: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刘信光: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沈致和: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梁运祥: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余玉苗: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姜 颖: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俞学锋等十一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俞学锋: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李知洪: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余明华: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肖明华: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姚 娟:同意票147,629,367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李林等两人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李 林:同意票147,520,967股,反对票108,400股,弃权票0股; 2、颜学早:同意票147,520,967股,反对票108,400股,弃权票0股。 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推荐,本届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刘忠诚、赵劼出任,本届公司监事会由李林、颜学早、刘忠诚、赵劼四人组成。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财务审计机构及支付2009年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票147,629,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詹曼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