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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60028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16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15日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于2010年7月15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公司2232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常学群先生主持;社会公众股股东在2010年7月15日交易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266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193,733,777 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154,724,865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263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39,008,91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12人,其他董事因公务出差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新增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
    赞成票数191,861,380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03%,
    反对票数 1,859,797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96 %,
    弃权票数 12,600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01 %。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赞成票数191,810,56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01%,
    反对票数 1,544,425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80%,
    弃权票数 378,7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19 %。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
    赞成票数191,810,56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01%,
    反对票数 1,397,325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72%,
    弃权票数 525,8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2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
    赞成票数191,812,56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01%,
    反对票数 1,397,325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72%,
    弃权票数 523,8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2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
    赞成票数191,810,56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01%,
    反对票数 1,397,325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72%,
    弃权票数 525,8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2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赞成票数191,812,56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01%,
    反对票数 1,397,325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72%,
    弃权票数 523,8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2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赞成票数191,812,56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01%,
    反对票数 1,398,925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72%,
    弃权票数 522,2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2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赞成票数191,812,56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01%,
    反对票数 1,397,325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72%,
    弃权票数 523,8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27%。
    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新增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赞成票数191,812,560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99.01%,
    反对票数 1,397,325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72%,
    弃权票数 523,892 股,占投票总数比例为 0.27%。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冯翠玺、刘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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