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致: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所律师作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受贵公司委托并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就贵公司今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之章程修改条款内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事宜致函如下: 就贵公司今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项下之章程修改条款,本所律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进行了核对,认为该等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 特此函告!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