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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阳信通(600289)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29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公司股东大会顺利召开,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具体负责相关事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股东按照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办理登记手续,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不得出席现场股东大会。
  四、股东凭办理会议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出席现场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
  五、为保证会议效率,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向大会会务组登记。
  六、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股东,以先登记先发言为原则。
  七、股东发言时,应当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每一股东每次提问和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全部发言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股东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八、在与会股东提问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统一回答问题。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股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投票表决时,应填写股东名称(单位或姓名)、持有(代表)股份数额,并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后的“同意”、“反对”、“弃权”表决栏内任选一项,并划“√”表示选择,多选或者不选视为废票。
  十、本次大会投票表决工作设计票人3人,其中1人为总计票人;设监票人3人,其中1人为总监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票人由2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组成。监票人对发票、投票、验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注意事项
  (一)审议事项
         序号                   提议内容            是否为特别决议事项
           1          新增《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             是
           2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是
           3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             是
           4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             是
           5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             是
           6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是
           7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是
           8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是
           9      新增《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是
  
  上述9项提议内容请见后附《关于修改的议案》。
  (二)投票流程、举例及相关注意事项敬请参见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临时公告《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0-028)。
  十二、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监督清点实际投票数量及投票结果。
  十三、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议案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十四、网络投票结果在会议当天下午收盘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负责统计;公司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由其负责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
  十五、股东大会结束后,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将注明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5日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2010年7月15日上午9:00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公司2232会议室
  会议出席人:截至2010年7月9日(星期五)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公司聘请的律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常学群先生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布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审查会议有效性
  二、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议案:
  议案序号             议   案    名   称             会议发言人
                 1             新增《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           常学群
                 2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           常学群
                 3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六条           常学群
                 4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           常学群
                 5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           常学群
                 6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常学群
                 7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常学群
                 8         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         常学群
                 9           新增《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         常学群
  
  三、股东发言
  四、推选监票人(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由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七、由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八、由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5日
  议案: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适应当前资本市场发展变化,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保证公司平稳有效运作,拟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共涉及九处修订,其中新增二条,修改原文七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三节股份转让的第三十条后新增加第三十一条,其后条款序号顺延。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一条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180日持有公司百分之二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而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但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当收购方通过其自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方的收购行为,使该收购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对公司控制的,应在二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和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控制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否则,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得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董事会就此做出决议前不影响股东或董事会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反收购行动。
  二、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关于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及其绩效评价结果的报告;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三千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对收购方针对本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确认董事会已经采取的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九)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关于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情况及其绩效评价结果的报告;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原公司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
  第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对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出售,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第九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九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收购资产/出售资产的议案时,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五、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内容如下:
  第九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现修改为
  第九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亦可以提名,并应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评议通过。同时,董事会换届或改选董事会时,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股东只能通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只能通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不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五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该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六、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新一届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六年;在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所有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和改选监事的总数,分别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七、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已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十八)听取关于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有关董事报酬的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十八)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前提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九)听取关于董事、经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报告;
  (二十)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后新增一条,其后的条款序号顺延。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本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在与相关债权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立即归还所有公司所负未到期负债;
  (五)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集体离职,并根据相关制度从公司获得足额补偿;
  (六)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请全体股东审议。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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