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10年7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会议于2010年8月18日上午10:0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1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家林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15,08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2%。股东大会审议并记名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人民币4,200万元提供担保,其中人民币3,20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由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授予其控股子公司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使用; 2. 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北京东单支行申请的人民币8,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5,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以保证合同规定的期限为准。该笔业务为原授信额度到期,重新办理授信。 15,080万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北京上地支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人民币1,000万元提供担保,期限一年。该笔业务为原授信额度到期,重新办理授信。 15,080万股同意,0股反对, 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以上担保的详细内容请见公司2010年7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昌孝润先生到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出席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