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16日上午在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南钢宾馆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59,77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84,800,000股的62.90%。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思明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主持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吕鹏先生主持。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杨思明先生、黄一新先生、陈传明先生、应文禄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刘中豪先生、姚永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赞成票数 (股) 赞成 比例 反对票数 (股) 反对 比例 弃权票数 (股) 弃权 比例 是否 通过 1 关于为本公司参股的安徽金黄庄矿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1,059,778,500 100% 0 0 0 0 是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聘请了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