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每10股派0.4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每10股派0.36元人民币现金(税后) ● 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5月18日 ● 除权除息日为:2010年5月19日 ● 红利发放日为:2010年5月26日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2010年4月15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4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2009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8,4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0.40元(含税),本次实际用于分配的利润共计67,392,000元。本次利润分配后的剩余未分配利润1,154,754,230.65元全部转入下一年度。 2、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36元,即每股0.036元;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红利按税后金额发放;对无限售条件持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0.40元,即每股0.04元。 3、股东江苏冶金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江苏冶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三、本次分红派息登记日、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8日 2、除权除息日:2010年5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6日 四、本次分红派息的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的对象:截止2010年5月18日下午3时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所有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其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机构: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57056780,57072158 联系传真:025-57052184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 邮政编码:210035 七、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〇九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