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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23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起诉方江苏乾康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康公司")状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在联合开发建设南京"万豪中心"项目中的违约行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2年12月19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江苏泰和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南京三乐电气总公司签订了《中商万豪中心联建协议书》联合开发建立南京"万豪中心"项目,并于2006年7月31日签订了相关《补充协议》,约定"万豪中心"项目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全部工程建立工作并承担工程建设所有费用(包括燃气设计、施工等工程)以及承担相关全部责任;约定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项目中901大楼东南侧的房屋拆迁和道路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约定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泰和公司各自在项目中应分得的房屋并于2010年1月29日向泰和公司交付房屋,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2006年9月22日,泰和公司将其在联建项目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乾康公司。
    2010年4月12日乾康公司起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违约,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约履行房屋燃气设计、施工等工程,并承担全部费用人民币334.495万元。
    2、判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约履行901大楼东南侧道路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及道路施工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人民币582.235万元。
    3、判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约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222.25万元。
    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判决或裁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尚不确定。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即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
    2. 与案件起因有关的材料,如协议等;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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