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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1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1月12日下午1:00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11名,会议应发议案和表决票11份,实际收回表决票 11 份。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经公司董事会秘书统计,表决结果如下:
    一、同意《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的变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建议如下:
    1、 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日文
    委员:李民、张东晓、张国新、刘传柱、霍利、陶云鹏
    2、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冯丽茹
    委员:施浩、刘传柱、陶云鹏、张振华
    3、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施浩
    委员:张振华、王日文、刘传柱、李民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振华
    委员:施浩、王日文、霍利、冯丽茹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秘书处(公司证券部)负责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工作,该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二、同意《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 11 票,反对票为 0 票,弃权票为 0 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结合现阶段公司治理和发展的需要,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修改为:"公司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所属业务部门,负责执行审计委员会具体业务工作。"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国电南自2010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12日
    附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2010 年11月12 日经公司2010年第九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7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所属业务部门,负责执行审计委员会具体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证券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资料由公司存档。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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