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2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108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21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5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5月28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4月19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本次分配以48,378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8元,共计派发股利5,805.36万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5月21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5月2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5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5月2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8元。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108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2)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以及(1)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年度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及(2)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2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电话:0576-88827809 3、传真:0576-88827887 七、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