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8发行的2009年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0年9月28日开始支付2009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期间的利息(以下简称“本年度”)根据《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2009年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09京城建。 (三)债券代码:122027。 (四)发行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9亿元。 (六)债券期限:7年。 (七)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88号文。 (八)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8%,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在第5个付息日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九)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9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十一)付息日:每年的9月28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十二)付息债券登记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9月28日之前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 (十三)信用级别:债券信用等级AA,主体信用等级AA-。 (十四)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五)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年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8%。每手“09京城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8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4.4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9月27日; (二)本次付息日:2010年9月2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0年9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京城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龙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土城西路11号城建开发大厦 联系人:李莉 崔金昱 电话:010-82275566 传真:010-82275502 邮政编码:100029 (二)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受托管理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联系人:韩志谦、申克非 电话:010-88085771、88085770 传真:010-88085256 邮政编码: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