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9月1日《中国证券报》A02版上刊登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07)一中执字第446、447、448号。公告称: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诉北京丰银企业集团、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中,依法对查封的被执行人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景谷林业”(证券代码600265)无限售流通股31702700股及孳息依法进行处置,有意购买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本院联系。 获知以上信息后,我公司董事会在第一时间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系询问,但截止2010年9月2日下午,我公司尚未收到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书面通知。公司于2010年9月1日向公司第二大股东中泰担保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征询关于上述事项的相关情况。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回函称:“关于2010年9月1日《中国证券报》登载《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事项,截止到2010年9月1日晚,我公司尚未收到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书面通知,我公司相关人员正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征询,一旦取得正式书面通知,我公司将及时向贵公司董事会汇报”。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本公司将继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公司第二大股东中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征询该事项的相关情况,并及时公告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