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I)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9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本公司诉北京北方天宇通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通力")以及北京富力嘉海担保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桥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桥担保")】欠款纠纷案,涉案金额62,454,010.37元。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市中院")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0)包民二初字第10号。 在诉讼期间,被告天宇通力返还本公司两台旋挖钻机。经包头市中院确认,两台旋挖钻机抵减欠款数额6,370,000.00元,并认定天宇通力应清偿的债务数额为56,084,010.37元。 鉴于以上情况,包头市中院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天宇通力偿还本公司欠款56,084,010.37元及利息(从2009年10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2、驳回本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有其他诉讼事项。详见2010年11月9日"临2010-022"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II)"。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公司诉天宇通力及中桥担保的款项,本公司已对涉案金额计提了38%的坏账准备。本案诉讼结果对本公司今后的利润将产生一定影响。 五、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所以最终结果还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进行持续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包民二初字第10号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