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及每10股分配比例:公司每股派发税前红利0.09元;每10股派发税前红利0.90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0.09元;每股派发税后现金红利0.081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日 除 息 日: 2010年7月2日 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9年总股本17,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现金股利0.90元(含税),派发股利总额15,300,000.00元,剩余利润20,887,813.21元结转以后年度。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0.09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 0.081元;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0.90元,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0.81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1日 2、除 息 日:2010年7月2日 3、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0年7月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上海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包括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 司、TEREX EQUIPMENT LIMITED、包头华中实业总公司、包头市盛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华隆综合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81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81元;如QFII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六、咨询地址及电话 1、咨询地址: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472-2207888 3、咨询传真:0472-2207538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