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8月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8月24日(星期二)上午9:00在广州鸣泉居度假村碧波楼碧华堂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4881.1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7%。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事项: (一)关于更换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以14881.19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选举孙丽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新任董事。 (二)关于更换第五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了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即: 庄坤潮监事,赞成票14881.19万万股,0股反对、0股弃权; 郑毅军监事,赞成票14881.19万万股,0股反对、0股弃权;上述两人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三)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14881.19万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派陈默、吴清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