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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4-26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3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4月23日(星期五)在海南省海口新国宾馆国宾一厅召开。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2人,代表股份148,811,9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67%。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列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取记名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事项:
    1、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2、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9年度工作报告。
    3、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
    4、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财务决算方案。
    6、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是: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京永审字(2010)第11010号《审计报告》,本公司200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8,249,274.06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486,617,386.43元,减去提取离退休人员福利基金原因调整未分配利润208,809.72元,公司未分配利润累计为-458,576,922.09元。鉴于公司2004-2006年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累计亏损数额较大,公司在尚未弥补完前期亏损前无法进行分红。因此,公司董事会建议200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7、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9年第三次临时次会议已通过了聘用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表现出良好的职业道德。公司拟继续聘用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其报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由我公司与对方共同商定。
    8、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9、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0、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
    11、以24,05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托管经营大股东部分资产的议案。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按规定,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
    12、以148,811,923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江西广晟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临2010-00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委派陈默、吴清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一)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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