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60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54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23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2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6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 年5月12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二、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0年6月23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23,1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4元,共计派发股利138,840,000元。 (四) 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个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对于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为0.60元。 (五)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54元进行派发;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6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 (六) 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6月23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6月24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6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2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10)66014466-2446 联系传真:(010)6601947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民族饭店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100031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