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临时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3日上午九点在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388号九楼会议室召开。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额92,736,9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7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黄靖珂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关于常德市国土储备中心补偿收回种苗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以同意票92,736,9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票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黄靖珂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该律师见证书认为: 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