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28日收到湖南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19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12月2日开始的对本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鉴于本公司在2007年以前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泓鑫控股之间的关联关系。泓鑫控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时任董事长罗祖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曾卫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彭荣钦、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李祖军、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黄新元、时任董事梁淑敏、曹向钧、时任独立董事赵涌涛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大湖股份给予警告; 二、对罗祖亮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曾卫国、彭荣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李祖军、黄新元、梁淑敏、曹向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五、对赵涌涛给予警告。 特此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