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09广汇债 (三)债券代码:122021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五)债券期限:7年 (六)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95%,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七)起息日:自2009年8月26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8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八)利息登记日:2010年至2015年每年8月26日之前的第1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 (九)付息日:2010年至2015年每年的8月26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十)信用级别: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9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6.95%。每手债券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9.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5.6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0年8月25日; (二)本次付息债权兑息日:2010年8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0年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广汇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一)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债券兑息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五)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力源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系人:王玉琴 联系电话:0991-3762327 传真:0991-8637008 邮政编码:83000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01室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3219489、23219490、23219503 传真:021-63411627 邮政编码:20000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