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69号)批复,核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4,8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59,979,908.5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东华桂验字(2010)18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制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龙山支行(以下均简称"协议银行")和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分别于2010年6月13日、6月17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梧州制药在协议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1,200万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应存放于专户中。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向梧州制药进行增资,梧州制药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协议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万联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万联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穆宝敏、郑榕萍可以随时到协议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协议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协议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万联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时,协议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万联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万联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万联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协议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万联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万联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万联证券发现公司、协议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以上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