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增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集团”)函告: 一、民丰集团于2010年4月13日至2010年5月1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公司股份187.4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1%。 民丰集团已于2007年8月22日至2010年4月9日减持公司股份339.4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1.289%(该出售股份事宜详见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民丰特纸临2010-009号公告:《关于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截止2010年5月14日,民丰集团共减持公司股份526.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民丰集团函告公司,并委托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10年5月14日,民丰集团由于操作失误,将“卖出”公司股票误操作为“买入”,此次买入纯属误操作,不存在主观恶意买卖公司股票之动机,不存在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情况。本次误操作的数量为2万股,买入成交均价为9.532元/股,占民丰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总数13754.43万股的0.0145%。目前,误操作股票现已全部卖出,卖出均价低于买入均价(2010年5月14日卖出成交均价为9.443元/股),因此未产生正收益。 虽然上述买入股票之行为纯系操作失误所致,但民丰集团深刻认识到该行为已违反了相关法规。为此,民丰集团承诺在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再次发生同类行为。 三、本次增减持后,民丰集团尚持有公司13754.43万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219%。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