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4月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集团")通知,该公司于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4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本公司股份79.4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01%。民丰集团已于2007年8月22日至8月28日减持本公司股份260.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0.987%。截止2010 年4月9日,民丰集团共减持本公司股份339.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9%。 本次减持后,民丰集团尚持有本公司13939.83万股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2.923%。民丰集团减持上述股份后,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