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天龙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25日下午14:00在公司十七楼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79人,代表股份 471564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44,604,200股的32.6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4238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6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274人,代表股份129175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代理董事长刘会来先生主持。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4239693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045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 2、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议案逐项表决,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1)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同意151731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4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2)审议通过了发行价格 同意1515683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2%; 反对370994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 弃权44091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2 %。 (3)审议通过了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同意151731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4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4)审议通过了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同意151731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4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5)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同意151731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4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6)审议通过了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同意151731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4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7)审议通过了上市地点 同意151731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4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8)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151731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4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9)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151731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4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10)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 同意151731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1%;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48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4%。 3、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同意151690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8%;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7%。 4、审议《关于批准公司与各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本议案逐项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公司与珠海市鑫安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东莞市金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同意151690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8%;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7%。 (2)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青岛百华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3)审议通过了公司与王卫青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4)审议通过了公司与鲍国熙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5)审议通过了公司与方海平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5、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与NANO SYSTEM CO.,LTD签署TFT-LCD(LED)光学薄膜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8、审议通过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主营业务调整的议案》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1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1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13、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对签署债务重组协议进行授权的议案》 同意4238841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9%; 反对30900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 弃权4458978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 三、律师见证情况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太原天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