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派发现金红利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28日 ●除息日:2010年5月3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4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4月22日本公司第十九次股东大会(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按本公司2009年12月31日总股本165,000,000股计,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1元(含税),共计16,500,000.0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28日 2.除息日:2010年5月3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4日 四、派发对象 截至2010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派发红利实施办法 本次红利发放,除限售股,大股东大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投资者李桂莲、石晓东、石豆豆的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其余社会公众股东的红利委托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股东派发。 (一)个人投资者 社会公众股中除公司代发外的个人投资者,由结算公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全部由结算公司发放。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公司委托结算公司按每股0.1元发放。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结算公司保管,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并经结算公司确认后,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的第二个交易日即可到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地点:大连开发区哈尔滨路23号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7555199、87612800(传真) 邮政编码:116600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关于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