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 年4 月1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 年4 月6 日以专人送达、传真方式发出。 会议应参加董事9 人,实参加9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经表决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 1、2010 年第一季度报告。 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原第五十八条:公司内幕人员应严守公司秘密,禁止向任何人泄露可能影响股价波动的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修改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严守公司秘密,禁止向任何人泄露可能影响股价波动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以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获得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2)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公司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资料,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对于外部信息使用人员,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3)以下各条顺延。 赞成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凌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