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26 日上午8:30在沧州大化集团公司办公楼第一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 人,代表股权145,062,323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5.9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赵桂春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已于2010 年5 月11 日通知全体股东。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145,062,323 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向TDI 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及修订反担保协议的议案》。 公司2001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向TDI 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签订反担保协议的议案》,后公司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连续为TDI 公司提供短期贷款担保,并将该反担保协议延期至今。现TDI 公司为降低贷款风险及项目建设资金的需要,申请我公司为其提供部分中长期贷款担保,因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向TDI 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权限即将到期,根据TDI 公司实际情况,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从2010 年5 月26 日起三年内,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可向TDI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贷款担保。 为此,修订了原反担保协议,将原协议中规定的只为TDI 公司短期贷款提供保证进行修订,不再限制其贷款担保期限。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谭四军律师到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监事签署的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5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