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由董事长张锦珠女士召集,并于2010年9月21日上午9:30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张锦珠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金融机构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7000万元,用于广西项目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为两年,贷款利率为7.02%。 表决结果:有效票9票,其中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0年8月2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持有的内蒙古滨海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滨海")5%股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2010年9月20日,经天津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唯一受让方获得松江集团持有的内蒙滨海5%股权。摘牌价格为人民币7,231,790.00元。 由于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张锦珠、吴金锁、曹立明、刘新林、王艳妮、黄长江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有效票3票,其中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了本议案。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