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松江")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办理的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5亿元,贷款期限为2年,利率水平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执行。 此担保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的结果审议通过,且经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同意373,754,707股,反对62,727,000股,弃权0股的结果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内蒙古松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西配楼216-217; 法定代表人:仲刚; 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广告设计、营销策划、咨询服务。 截至2010年6月30日,总资产为1,078,482,934.09元,负债为1,034,413,849.90元,营业收入为35,556,151.00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担保金额:人民币贰亿伍千万元。 2.保证方式:松江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限: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四、公司董事会意见 内蒙松江负责建设阳光诺卡二期项目,前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公司对其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以保证周转资金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集团持有内蒙松江100%的股权,对其拥有绝对控制权,相关风险可以控制,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一致通过了该担保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公司除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截止公告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15.1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