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8日上午9 时在海口市海秀路29 号海航发展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2985978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4 %。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98529046股,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7.58%;B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68800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04%。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李晓明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未出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请假。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股东和股东代表投票表决,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入资燕山航空租赁产业基金的报告》。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 赞成股数 反对股数 弃权股数 赞成比例(%) 全体股东 298597846 298597846 0 0 100 A股股东 298529046 298529046 0 0 100 B股股东 68800 68800 0 0 100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施念清、高菲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