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10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董事应到9人,实到9人。公司董事长陈丽芬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决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多年以来,阳光集团为本公司生产经营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特别是在筹资方面一直作为本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的担保单位。因此,本着互保互往的原则,我们同意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担保单位,为其提供不超过14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控股股东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担当风险的能力,本公司为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此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陈丽芬女士、陆克平先生、王洪明先生、赵维强先生、刘玉林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11月12日上午9:00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19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10年11月8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阳光科技大厦证券部登记,也可以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2010年11月11日(含该日)前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10年11月9日- 11月11日。 3.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或用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 邮政编码:214426 联 系 人:徐伟民、胡小波 联系电话:0510-86121688 传 真:0510-86121688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指示: 受托人签名: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