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10】皖民二终字第0005 号《民事调解书》,法院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上诉本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调解,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湘,住所: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力,住所: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 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806万元人民币理赔款;判决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该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一审情况分别详见 2009年6 月13 日及11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公告。 二、诉讼事项的调解情况 二审期间,在法院主持下,本公司与保险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具体如下: 1、保险公司已赔付本公司500万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再赔付本公司986万元。 2、本案无其他争议。 3、本案件一审受理费96151元,减半收取48075.5元,保险公司承担36056.5元,本公司承担120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200元,减半收取16100元,保险公司负担12075元,本公司承担4025元。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在2009年度报告中已将水灾损失未得到赔偿的金额10,160,254.44作为债权进行了财务处理,并按账龄分析法计提了坏账准备1,016,025.44元,计提坏账准备后的账面余额为9,144,229.00元。 保险公司按调解书赔付本公司986万元,本公司预计将增加本期利润70万元左右。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皖民二终字第0005号 特此公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