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24号《民事裁定书》,自2010年10月22日起生效,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2010年10月19日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管理人向铜川中院提交《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报告秦岭水泥已于2010年10月14日前执行完毕秦岭水泥《重整计划》,请求裁定秦岭水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铜川中院对秦岭水泥管理人提交的监督报告进行了审查,认为秦岭水泥已完成重整计划规定的债权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实质性事项,申请人秦岭水泥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秦岭水泥《重整计划》按期执行完毕; 二、秦岭水泥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秦岭水泥的债权人在重整期间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本裁定生效后,可以按照秦岭水泥《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四、按照秦岭水泥《重整计划》减免的债权,在本裁定生效后,秦岭水泥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