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被继续司法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7)陕执二民字第98-10号】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0司冻087号),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109,113,998股,持股比例为16.51%)所持有的本公司54,693,119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孽息被继续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0年8月9日至2011年8月8日。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