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关联交易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释义: 本 公 司: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冀东水泥: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凤翔公司: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实现公司员工合理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岗位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决定向凤翔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约130人,期限为三年。 鉴于冀东水泥持有本公司股份122,664,16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56%,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冀东水泥持有凤翔公司90%股权;本公司副董事长刘宗山先生为凤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上述劳务派遣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对本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本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2010年6月30日本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向其提供劳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3名关联董事(董事刘宗山先生、于九洲先生、龚天林先生)回避了表决,本议案由6名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关联方介绍 名称: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凤翔县田家庄镇河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宗山 注册资本:209,554,840元 实收资本:209,554,840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经营水泥、熟料及石灰石的生产、销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所属员工。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凤翔公司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向凤翔公司派遣员工工作,协议期限3年,自2010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日,协议期内由凤翔公司承担该等劳务人员的全部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合同自行延长,延长期限为3年。 五、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及其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员工分流安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利于实现公司员工的合理配置和岗位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与要求,作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秦岭水泥向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劳务派遣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冀东水泥凤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劳务派遣,有利于公司员工分流安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利于实现公司员工的合理配置和岗位竞争机制的进一步完善,本次关联交易的提出程序、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 王福川 陈贵春 孙红梅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1日